5月1日起施行创业板IPO办法

作者:飘零落叶   2009-04-01 09:36:28   点击:223   评论:0
       昨天中国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筹备十余年之久的创业板将于5月1日正式开启。这意味着筹备十余年之久的创业板有望于5月1日起正式开启。本来只有中小板一条路可走的中小企业,终于看到另一条上市融资路出现了。
    所谓创业板,是与股市主板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在主板之外为中小型高成长企业、高科技企业和新兴公司的发展提供便利的融资途径,并为风险资本提供有效的退出渠道的一个新市场。
创业板IPO办法共分为6章58条,对拟到创业板上市企业的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规定,到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企业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创业板推出后,上市门槛将下降,大量中小企业获得上市的机会,将有效提高券商直投业务的规模和收益率。创业板推出对券商直投业务的影响,将远高于投行业务和经纪业务。
        分析认为,与中小企业板相比,创业板更强调创新成长与持续经营;创业板风险要高于中小板,这为创投业发挥作用提供了机遇;创业板门槛标准较中小板有降低;创业板发审效率会更高;创业板更强调公司治理, 突出独立董事等作用;创业板在信息披露方面有新的规定,以降低市场风险;创业板市场监管更强调透明度;创业板在退市制度上将更严格;保荐制度方面会向创业板倾斜。
        同时业内人士认为,我国经济有着发展创新经济的内在要求,包括创业板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将有助于推动创新经济的发展,分析海外创业板市场发展状况,可以使我们在中国创业板市场建设方面得到有效的启示。
        一:设立创业板是经济发展内在要求。
        二:国家经济规模决定创业板规模。
        三:创业板生命力较强。
        四:指数下跌不等同创业板失败。 
        五:发审制度须适应中小企业融资特点。
        对于创业板的发行,各著名企业的CEO也都发表了不同的看法,总体来说大都支持创业板的发行,但创业板的发展还要在以后的实施过程中来具体观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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